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

意見評論:生態補償 救得了白海豚?

生態補償 救得了白海豚?
2010.07.08
聯合報‧意見評論
http://udn.com/NEWS/OPINION/X1/5711718.shtml

黃屏綸/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助理研究員(北縣永和)

為了保護濁水溪口的濕地生態與白海豚的家,由環保團體發起「認購」這塊美麗的海岸。

目前環保署提出所謂「生態補償機制」,就是當產業要開發一塊特定區域,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或改變時,就必須另外找一塊「生態價值」相當的區域來「補償」。這個概念的背後,卻有著容易被忽略的「前提」。

首先,生態功能必須納入「生態價值」的計算中,補償區域是否能夠提供相等的生態功能,是整個補償機制裡最重要的精神,絕對不是「來一塊地換一塊地」的簡單概念。

生態價值的計算必須經過「嚴格的規範」,由無數的科學家,就不同區域、不同生態系統,搭配一連串的實驗,才有可能建立具有可信度的「生態價值評估模型」,也才能進行生態價值的計算、與長期監測等後續工作,而這是一條很長的路。

其次,補償區域多半必須位在具有相同生態功能的生態系範圍內,以美國來說,大多數是以流域的概念來界定,亦即在A流域河口的濕地,不可用B流域河口的濕地來進行補償。尤其是牽涉到特殊物種的棲息環境時,生態系範圍甚至必須跨流域來思考。

第三,生態復育的風險必須納入制度設計中,因此美國有「補償銀行」的設立,其補償額度的核准,必須是部分已經達成生態價值評估的標準,才能進行補償。也就是說,必須先確定補償的地區能夠成為白海豚的棲地,才能用來補償。

如果我們破壞了白海豚的家,那就應該找到另一塊地,將它「預先」改造成能夠讓白海豚棲息,具有相同「生態價值」之後,才能拿來補償。而不是在破壞了白海豚棲地「之後」,才花錢去買一塊濕地來換;更不是在另一處做個「或許」可以讓白海豚改變棲地規劃就可以。

如果沒有事先進行生態復育、進行基礎科學調查、建立生態價值模型,便推動這個機制,或為某些開發案,量身打造適合的生態補償計算方式,最後會不會真的變成「花錢買環境破壞權」,那就是個「不能說的秘密」了!

回到濁水溪口這片美麗的濕地,白海豚的迴游長廊,如果真要套用「生態補償機制」,在任何規劃、復育,都還沒有具體成效之前,我們還不如繼續盡力為保護這片濕地而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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